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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泾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政策速递
 
时间:2025/1/20 15:54:42
 

2025年泾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政策速递


一、年度封顶线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金额累计封顶30万元。

二、门诊

(一)普通门诊

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60%,年度报销限额为150元/人。

(二)大额门诊

所患疾病不属门诊慢特病规定病种范围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药费用核算后达到3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0%报销,报销限额为3000元/年。

(三)“两病”(糖尿病、高血压)门诊

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两病”患者,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55%,高血压年度报销限额为450元,糖尿病年度报销限额为550元,报销限额含普通门诊报销限额。    

 (四)慢特病门诊

1.肺动脉高压、自身免疫性肝病、慢性肾脏病、肾病综合征、脑卒中、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黄斑性眼病、先天性免疫蛋白缺乏症、脑瘫、高血压、冠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癫痫、帕金森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结核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特发性肺纤维化、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晚期血吸虫病、肢端肥大症、多发性硬化、青光眼、白癜风、重度特应性皮炎、艾滋病、白塞氏病、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征、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ANCA相关血管炎、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41个病种,起付线200元/年,一个病种年度报销限额2500元,患两种及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增加500元,年度最高报销限额4500元,市域内报销比例60%。

2.法布雷病、甲状腺素蛋白淀粉样变性心肌病、亨廷顿舞蹈症、视神经脊髓炎、脊髓炎髓肌萎缩症(肯尼迪病)、遗传性血管性水肿、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脊髓性肌萎缩症、β-地中海贫血、严重性春季角结膜炎、慢性荨麻疹、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非典型溶血性尿毒症、结节性硬化症、发作性睡病、低磷性佝偻病、短肠综合征、大动脉炎、进行性纤维化性间质性肺疾病、银屑病等20个病种,起付线200元/年,年度报销限额按照省定限额标准执行,市域内报销比例60%。    

3.戈谢病、肝硬化、肝豆状核变性、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肌萎缩侧索硬化症、精神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尼曼匹克病、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髓增生性疾病、白血病、恶性肿瘤等22个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参照住院。市域内就诊起付线、报销比例参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省内异地就医起付线参照市域内普通住院,报销比例在市域内普通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按照省内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执行;省外异地就医起付线2000元/年,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55%,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45%。

 (五)残疾人辅助器具

持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及7周岁(含)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凭装配机构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回泾县医保服务大厅办理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单次报销限额为:每具大腿假肢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800元,每只助听器3500元。    

(六)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

18周岁(含)以下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罕见病患者,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5%,年度报销限额2万元。

三、住院

(一)普通住院

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90%;

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

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

 (二)分娩住院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1600元,剖宫产补助2400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按定额标准支付。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但当次住院医保报销金额低于定额补助标准时,可按定额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差。

(三)意外伤害住院    

明确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明确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根据相关部门划分的责任分担比例,对于超出第三方责任以外由本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相关部门未划分责任比例的,根据调解文书、法律文书等确定医保基金分担比例;无法确定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承诺无他方责任后,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出现虚假承诺骗取医保基金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依据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相应情形的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等予以认定,并由当事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见义勇为发生的医药费用,执行《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因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可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扫描二维码即可下载意外伤害登记表    

四、异地就医

1.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宣城市普通门诊保障政策。

2.参保人在参保地市域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报销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1)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

(2)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增加0.5倍。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15个百分点。

(3)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60%,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50%。到省外异地就医的门诊慢特病患者,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3.省内大病无异地政策。患有肾衰竭、肝衰竭、垂体腺瘤、主动脉夹层(A型)、颈静脉孔区肿瘤、帕金森、大面积烧伤(多处三度烧伤)7种疾病,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弋矶山医院)5家省属医院就医的,以及患有“主动脉夹层(A型)”在安徽省胸科医院就医的,无需转诊备案,执行市内二级医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2025年泾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待遇政策速递    

          

一、普通人群

(一)起付线

普通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起付线为1.5万元。

(二)报销比例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政策范围内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万元-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自付达到10万元-20万元以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

(三)年度支付限额

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二、特殊群体

(一)困难群体

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二)罕见病人群

对于国家《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第二批罕见病目录》中收录的部分罕见病病种,目前特殊治疗药品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罕见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或有临床循证医学证据的门诊或住院合规罕见病药品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单行支付。统一起付线为2万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继续执行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支付金额计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跨省人员罕见病待遇按照省内政策执行;异地转诊就医人员以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未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三)异地就医

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宣城市待遇保障政策。

参保人员在安徽省内市域外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

省外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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