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范围
(一)确定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适用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2.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3.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确定认定部门
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1.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工作;
2.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返贫致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工作。
二、医疗救助范围
(一)资助参保
人员类别 |
特困人员 |
低保对象 |
返贫致贫
人口 |
防止返贫
监测对象 |
个人缴费
资助标准 |
100% |
80%-90% |
70%-80% |
50% |
2023年度 |
个人
缴费 |
0元 |
35元 |
70元 |
175元 |
资助
金额 |
全额资助350元 |
资助315元 |
资助280元 |
资助175元 |
具体资助标准在每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文件中统一确定。
(二)医疗费用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及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标准
【基本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公平普惠;
【大病保险】增强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功能,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
(一)基本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程序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照下表标准享受基本医疗救助。
(二)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本救助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仍然较高的,按照下表标准享受倾斜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
人员类别 |
特困
人员 |
低保
对象 |
返贫致贫
人口 |
防止返贫
监测对象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基本医疗
救助 |
起付线 |
0 |
0 |
1500元 |
3000元 |
3000元 |
1万元 |
救助比例 |
80% |
75% |
70% |
60% |
60% |
50% |
年度最高
救助金额 |
5万元 |
倾斜救助 |
起付线 |
1.5万元 |
无 |
救助比例 |
50% |
年度最高
救助金额 |
5万元 |
四、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一)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以1.5万元设定监测标准。对稳定脱贫人口、普通参保人员,以3万元设定监测标准。
(二)畅通依申请救助渠道。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确定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
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注意事项
(一)市域内享受“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二)未享受“一站式”结算需申请报销。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在医疗费用发生后至次年年底前向当地医疗救助经办部门申请结算报销。
(三)市域外就医需按规定程序转诊。医疗救助对象在宣城市区域外就医时,按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及费用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全市统一的救助标准。
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六、执行时间
《宣城市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