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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7 15:21:2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安徽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自202271日起实施。1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在普通门诊就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管理。2本办法所称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是指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3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指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本办法在统筹基金支付前由职工个人自付的金额。4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指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5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是是指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金额
一、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
二、报销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6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0%
三、倾斜政策
退休职工报销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
四、年度报销限额
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支付限额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度。
五、待遇算法
普通门诊费用支付额度=(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个人先付部分-起付标准)×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六、不予报销的情况
在职职工停止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已纳入职工医保住院、门诊慢特病等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职工医保住院、门诊慢特病保障等政策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的门诊费用;其他不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仅限职工本人使用,家庭成员之间不共用。
七、新老政策对比:
项目
原政策
新政策
在职人员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个人缴费(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费的一定比例
个人缴费(缴费基数2%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本人上年度(社保年度)末月退休养老金的3.5%
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2271日起按每月70/人(未扣除退休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救助金)
个人账户使用
限本人使用
配偶、父母、子女可共济
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不报销
职工本人起付线以上按比例报销。家庭成员不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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