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所需证件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患者凭本人社保卡、电子医保凭证即可享受报销
二、门诊医疗待遇政策:
(一)个人账户报销
报销封顶额为个人账户总额。
(二)常见慢性病有多少种?补偿政策有哪些?
共计41种:
I类门诊常见慢性病6种:1.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2.脑瘫、3.肾病综合征、4.自身免疫性肝病、5.视网膜黄斑变性、6.慢性肾脏病(非透析治疗)。
Ⅱ类门诊常见慢性病17种:1.高血压(Ⅱ、Ⅲ级)、2.慢性心功能不全、3.冠心病、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5.糖尿病、6.甲状腺功能亢进、7.甲状腺功能减退、8.癫痫、9.帕金森病、10.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11.重症肌无力、12.结核病、13.强直性脊柱炎、14.支气管哮喘、15.精神障碍(非重性)、16.前列腺增生、17.慢性胰腺炎。
III类门诊常见慢性病18种:1.溃疡性结肠炎、2.克罗恩病、3.慢性萎缩性胃炎、4.天疱疮、5.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6.硬皮病、7.晚期血吸虫病、8.银屑病、9.白癜风、10.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1.白塞氏病、12.肌萎缩、13.弥漫性结缔组织病、14.溶血性贫血、15.脑垂体瘤、16.慢性骨髓炎、17.高尿酸血症、18.腰椎间盘突出。
补偿政策:
职工医保门诊普通慢性病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先自付800元后,剩余部分根据规定按85%报销。年度统筹支付限额原则上Ⅰ类病种为9000元,Ⅱ类病种为4000元(其中经确诊的抑郁症患者可按Ⅰ类限额执行),Ⅲ类病种为300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病种支付限额标准。
参保人员同时患有多种门诊慢性病的,年度报销限额按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限额累加计算。年度报销统筹支付超过限额后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支付。
(四)特殊慢性病有多少种,特殊慢性病补偿政策有哪些?
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9种,分别是:1.血管支架植入术后、2.肝硬化(失代偿期)、3.系统性红斑狼疮、4.慢性活动性肝炎、5.心脏瓣膜置换术后、6.肝豆状核变性、7.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8.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抗排异治疗)、9.慢性肾炎。
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11种,分别是:1.再生障碍性贫血、2.血友病、3.精神障碍(重性)、4.恶性肿瘤(放化疗)、5.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7.肌萎缩侧索硬化症、8.白血病、9.淋巴瘤、10.骨髓瘤、1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补偿政策:分为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和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先自付800元后,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按85%报销,单个病种报销限额为9000元/年,患两种及以上I类慢性病的,每增加一个病种,年最高限额实行累计增加;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按90%报销,报销不设限额。
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
(一)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1.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6%;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4%;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2%;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再提高2%。
2.参保人员在市内住院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由下级医院转至上级医院连续治疗的,起付标准采用补足差额的方式进行结算;上级医院转至下级医院连续治疗的,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二)封顶线与保底报销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调整。
2.住院及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总费用(不含超标准的住院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保底报销比例为50%。
(三)分娩住院
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宣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四)意外伤害住院
1.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疗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规定执行。
2.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3.无法认定有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报销最高封顶金额为2万元。
4.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律先按自费办理住院手续,商保公司调查核实认定后,填写《泾县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意外伤害调查表》,经医院医保办签署意见并将符合意外伤害报销的参保人员名单公示7 天,无异议后按规定给予报销。县职保中心对意外伤害病历及认定情况按季度进行抽查。
(五)其他规定
1.院外费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外院检查或院外购买国家和省谈判药品的,其合规费用纳入当次住院报销。
2.院前费用:在本市内同一医院入院前3天内的或市域外同一医院入院前7天内的与本次住院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可纳入当次住院报销。
3.统筹基金支付的乙类药品、高值耗材、部分支付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为5%,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按规定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体内置放材料个人先行自付15%。
四、转外就医与异地就医
1.参保人员按规定程序转诊,转往市域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三级医院比例报销(其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肾透析个人自付比例为5%),起付标准为700元/次。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先自付25%后,再按三级医院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为700元/次。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需立即住院治疗,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凭急诊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视同按规定程序转诊享受报销待遇。
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市域外住院个人先自付10%(其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肾透析个人自付比例为5%)后,再按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五、大病保险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协议赔付。
六、不予支付情形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5.国家和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以上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宣城市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泾县医院于2020年11月12日被安徽省卫生健康委批准为三级综合医院,我院于从2021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执行三级医院标准,同步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市属)医疗机构报销相关政策。